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09:26 信息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遴选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引导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激发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人社部发〔2022〕83号)、《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2〕13号)、《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简称:市“专精特新”机构)是在青岛市辖区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特征的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

(一)专业化,指聚焦专业或细分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或服务。

(二)精细化,指建立精细高效的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或服务品质精良,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三)特色化,指服务具有鲜明特色或特别功能,能够针对特定行业、专业、市场或特定客户群体,开发特色人力资源服务或产品。

(四)新颖化,指具备在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跨界融合的新市场、新需求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或创新产品能力。

第三条 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工作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机构自愿申报、行业部门主导、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建立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指标体系(附件1),引领遴选培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评价工作。各区(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本辖区内“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自评、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五条 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人力资源行业领域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8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人社、科技等行业领域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人社、科技等行业领域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6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等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5.近三年已被工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市人社局下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推荐,按照机构申报、初审推荐、综合评选、审定公示、行文公布的程序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一)机构申请。符合遴选培育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市)人社部门进行遴选评价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承诺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期限内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当次参评资格。

(二)初审推荐。区(市)人社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对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初审通过的统一组织向市人社局推荐;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指导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拒不补充或逾期补充的,不予受理。

(三)综合评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人社部门推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材料等情况,按照遴选标准和评价办法,进行综合评选和实地考察,提出综合遴选评定意见。

(四)审定公示。市人社局依据综合遴选评定意见,形成拟定的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名单,提报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审定的培育机构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行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名单,并予以颁发授牌或证书。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七条 经公布的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人社局组织复核,区(市)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人社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八条有效期内的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遴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市人社局备案。不再符合遴选培育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社局核实后取消培育资格。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九条 有效期内的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人社局直接取消培育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针对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区(市)人社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经核实确认被举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要求机构整改,或直接取消培育资格。

 

第五章培育扶持

 

第十一条 对公布的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作为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专精特新”机构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安排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并提供专属服务支持。支持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在海内外开展人才招聘、招商引资活动,协助衔接国内外市场资源。

 第十三条 对评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机构的领办人,采取定制化支持方式,给予申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在推荐申报市级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时,采取单列名额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运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推出特色产品。

第十五条 结合实施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获取人才遴选、人才分类评价、人才数据库、招聘活动、高层次人才服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档案整理、会议展览、行业调查分析等人力资源服务给予补贴。鼓励区(市)给予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奖励扶持,帮助“专精特新”机构加快解决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

第十六条 推进实施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培训计划,由属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市培育“专精特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能力与素质,强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核心职能对战略的支撑作用,搭建政策宣传桥梁,赋能培育“专精特新”机构快速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